办理依据: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1、依法办理登记,取得粮油经营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2、具有完备的供应和服务设施设备,具有超过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验能力;
3、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申请单位须符合人均年军粮供应量不低于5万公斤的规定,定编定员最多不超过20人、最少不少于3人;
4、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申请单位年供应量须在100万斤以上;
5、经营管理良好,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经营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记录;
6、粮食保管、财务等专业人员齐全,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1、军粮供应站资格(或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长期租赁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7、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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