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2、事业单位;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1、提交申请资料;
2、审核;
3、认定登记。
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申请材料。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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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问:承办部门是哪里?
答: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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