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5、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6、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
此项目不含有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的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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