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
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需要登陆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该证。
1、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申领〈台湾居民登陆证〉登记表》。
申领人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向上岸停泊点边防派出所领取、如实填写《申领〈台湾居民登陆证〉登记表》,并提出申请,由边防派出所领导审批后,报市县边防支队备案。
经审查相应手续无误后当日即可签发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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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一人一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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