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
1、项目经有管辖权限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或核准,立项或核准前置性手续文件资料齐全;
2、由具备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和专项报告,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3、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4、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2、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一式3份);
3、技术审查机构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一式1份);
4、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书(或核准和备案材料)或已审定的工程安全鉴定专题报告书(原件1份);
5、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复印件(一式各3份。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
6、工程立项(核准和备案)的批准文件或已复核工程安全鉴定书,需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按国家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7、涉及征地(物)、拆迁或移民安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工程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
(2)工程占地、占物、拆迁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至少有一份原件);
8、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9、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核;
5、决定。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实施权限: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项目:
1、纳入国家、自治区建设计划除自治区审批(审查)以外的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2、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的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3、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4、以发电(总装机容量小于50 MW)、供水等为主的小型水库的工程;
5、总装机容量1MW及以上、50MW以下且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电站工程;
6、35 kV送变电工程。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项目:
1、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以外的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工程;
2、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不含50万元)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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