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1、已取得《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需要变更的事项等;
2、填报《耒阳市出版物经营企业变更申请登记表》(原件一份);
3、《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需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1、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政务中心新闻出版窗口受理。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资料的书面凭证;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
4、决定。新闻出版局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做出决定;
5、送达。批准设立的,政务中心新闻出版窗口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送达当事人。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此项目不收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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