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液压防喷器,“产品名称”栏填写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单元”栏按申请的单元分别填写旋转防喷器、环形防喷器、闸板防喷器或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品种、产品规格”一栏按申请的单元分别填写旋转防喷器、环形防喷器、闸板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及相应的产品规格,申请防喷器控制装置单元的,同时应在申请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注明为“生产型”或“组装型”。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和受理;
2、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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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效期为多久?
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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