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兽药管理条例》;
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农业部公告第503号);
5、《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一式2份);
2、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3、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
4、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
5、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对申请人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即时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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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使用目的是否合法;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单位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或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
3、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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