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一式2份);
2、科研项目建议书;
3、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同意使用证明材料;
4、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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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的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科研项目立项情况;
3、拟研究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是否为农业部规定的只能在规定实验室进行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
4、科研中拟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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