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1、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项目及内容、理由);
2、实施工程方案;
3、用火规章制度及预防火灾措施;
4、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复印件。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2、材料审查;
3、批文答复。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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