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3、《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京卫防字[1998]132号”。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及其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
5、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资料;
7、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材料。
1、受理;
2、审核;
3、核发。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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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验换证或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需在原证到期30日前或变更生产经营行为30日前填报申请表,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表后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食品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完成复验换证或变更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或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整改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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