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2005年5月24日)第四条。
发布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应当该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1、企业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注明日期;企业盖印章);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6份及电子资料;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签)1份;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平帖在A4纸上)1份;
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9、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注:提交以上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制证、送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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