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保税区企业除外);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5、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审核;
5、批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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