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报审《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矿井;
2、《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甲、乙级地勘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大型煤矿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编制;
3、编制单位必须依照晋煤行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4、报审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实行实名制。报告的封二处应加盖法人代表和总工程师印章,封三处应打印参加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及负责编制的部分,由本人签名,不得以打印、复印代之。
1、企业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初审意见;
2、《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报告中应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制单位资质证的复印件。
1、省煤炭工业厅行业管理处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和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后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委托书;
2、评审机构接到评审委托书后,组织专家对《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评审。经评审机构评审后须修改的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一般不得超过十天,逾期未上报修改报告,须重新行文申报;
3、评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审意见书》(须经评审专家亲笔签名)报送省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行业管理处审查后行文批复;
4、因存在问题不批复的地质报告由评审机构通知送审单位重新编制、重新申报,并报知行业管理处。
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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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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