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94条;
(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第四条。
2、办理程序的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一、属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的需提供: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人员的健康证明;
5、用人单位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属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请办理就业证的,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个体经营执照;
2、健康证明;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3、初审:业务人员到现场踏勘、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2个工作日);
4、审批:劳动保障局负责人汇总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
5、发证:窗口办理人员制作《职业介绍许可证》,打印《准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发放相关材料(1个工作日);
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1、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的:10个工作日;
2、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请办理就业证的: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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