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的项目不涉及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已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中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6、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7、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批准。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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