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第八条。
1、申请非经营性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性业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
3、申请从事教学、培训业务的,必须是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申办业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机构,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4、申请举办“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 教学层次为高中段。
1、申报表(格式样本);
2、申办机构概况及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资金情况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4、提供服务的实施计划(包括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收费标准等);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6、如申请经营性业务的,需提交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7、申请从事教学、培训业务的,还应提供与申请业务具有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有效证明,所申请业务的开办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1、申请;
2、受理;
3、审批;
4、决定。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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