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2项;
2、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一、申请人范围:从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取得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能够独立编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
3、拥有能满足从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的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符合上岗条件,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并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和综合评定。
申请取得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即:水利部直属单位向水利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他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水利部审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
3、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4、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审批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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