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8号);
2、《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4、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1、船舶基本资料(均为复印件):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证明。
2、船舶电台有关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设备核准代码(复印件);
(4)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设备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
(5)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有效船员名录(复印件)及无线电操作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事项审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10个工作日。
1、频率占用费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船舶2000元/艘·年;
2、频率占用费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下船舶1000元/艘·年;
3、频率占用费船舶电台功率大于20马力的渔船100元/艘·年;
4、频率占用费岸台1000元/频点·年。
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的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船东情况;
2、船舶情况;
3、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及其有效性;
4、操作人员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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