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前一次《特殊药品证明》(购用单位留存联)及购买情况总结和全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市局初审意见。
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查→出具证明→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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