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1、加盖单位公章、注明领单人姓名的书面领单申请;
2、本单位操作员IC卡;
3、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申领记录。
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同时由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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