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国家文物局2001年《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确需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内景拍摄者,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签订《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内景保护文物责任书》”;
2、《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第七条:调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该项目不包括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1、申请书;
2、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3、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4、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5、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1、受理;
2、审核;
3、复核;
4、批准。
审查批准时限为10日;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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