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企业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服务流程:
1、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国家林业局受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3、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4、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关于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预计完成时间:30-60个工作日。
关于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收费说明:
1、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的费用。
2、本审批项目,官方不收取审批费。
注意事项:
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中有哪些处罚的规定?
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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