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2、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3、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5、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6、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7、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8、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10、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11、证监会要求的基础条件。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2、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3、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5、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7、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8、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9、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1、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
3、审批;
4、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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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 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个年从事外资股承销和经纪业务情况的报告。从事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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