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第165项;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文)。
1、能独立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2、检测人员应掌握水利工程有关质量标准,并经过省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培训并通过考核,持有岗位证书;
3、申请各类检测资格的单位应符合全省质量检测网的总体布局,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环境、工作制度等六个方面的标准必需满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要求,至少应具备相应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1、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年检记录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质量手册(计量认证通过);
6、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所依据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文件一览表(一份);
7、以往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说明材料(一份)。
1、水利厅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由办公室转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
3、质量监督中心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提出是否行政许可的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决定授予资格的单位,由省水利厅发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证书》。
自省水利受理之日起,是否给予资格认定在20日内作出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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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报对象是什么?
答:面向企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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