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
审批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审批的产品:
1、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2、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
设计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规章和要求。
制造符合性: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初级类航空器,要符合如下条件:
1、无动力驱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在标准海平面昼间条件下失速速度不大于113公里/小时(61节);如果为旋翼航空器,主旋翼盘载荷限制值为29.3公斤/平方米(6磅/平方英尺);
2、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2700磅);或者对于水上飞机,不大于1530.9公斤(3375磅);
3、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不超过4人;
4、客舱不增压。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初级类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书:
1、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民航总局规定的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
2、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认为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3、没有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
1、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提交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2、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3、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提交设计特征、工作原理和使用限制说明;
4、相应的验证计划。
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服务流程:
1、申请公司或者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适航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并准备规定的文件资料。
2、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到民航总局适航部门。
3、民航总局适航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组预评审。局方收到评审组预评审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应当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5、在确认收到申请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后,局方根据需要组织审定委员会和审查组或者监察员开展审查工作。收到审定委员会、审查组或者监察员提交审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适航合格证件的决定;不予颁发证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预计完成时间:资料提交后的3-6月完成。
关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收费说明: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
有关豁免的规定如下:
(一) 受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中有关条款约束的人,可以因技术原因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某些条款。
(二)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提交包括下述内容的申请豁免报告:
1、请求豁免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及其具体条款;
2、豁免的原因以及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及适用期限;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适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民航总局适航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在收到评审组提交评审报告后做出是否批准其豁免申请的书面决定。
1、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或者项目出现故障、失效和缺陷时,应当如何报告?
答:1、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或者项目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2、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或者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3、如果已经确认是由于不恰当的维修或非正常的使用而造成本条第(四)项所述任一情况,或者知道使用人或其他人已经向民航总局或者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则本条第(二)项所述证书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4、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和(五)项的规定报告:
1、由于航空器系统或者设备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而使发动机或相邻的航空器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客舱内出现有毒或者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5、螺旋桨、旋翼桨毂或者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由于使用期间的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9、由于结构或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10、发动机失效;
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
12、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套或一套以上的发电系统或液压系统完全失效;
13、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一个以上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5、在确认故障、失效或缺陷存在后48小时内,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书持有人或者证书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总局或者报告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则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果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则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
4、民用航空产品型别;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
7、故障、失效或缺陷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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