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的企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棉花加工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棉花加工机械产品。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申请和受理;
2、企业实地核查;
3、样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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