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1年6月7日发布)第十八条:“考古发掘现场原则上不得拍摄。国内新闻单位因新闻采访需要拍摄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应得到主持发掘单位的同意。但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境外机构和团体需要拍摄正在进行的考古发掘现场,需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发掘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2月22日颁布):“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附件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所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文物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主持发掘单位的同意函;
3、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的相关材料;
4、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5、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责任书。
1、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文化厅窗口提交申请;
2、省文化厅审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单位,予以批准;
3、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省文化厅窗口领取办事结果。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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