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1、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
(3)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保险公估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由清算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清算方案;
(3)许可证原件。
注: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3、审批。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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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则及标准:保证金除保险公估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出资额,以及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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