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69项。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宗教团体及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2、被邀请人具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3、讲经、讲道的场所是已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4、邀请方为省有关宗教社会团体。
1、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情况说明;
4、该场所所在地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5、拟讲经、讲道的主要内容及计划安排。
1、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局提出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问:实施机关是哪里?
答: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