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
3、《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1号);
4、《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5、《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1、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届举办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届起报商务部批准;
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批准;
3、地方其他单位举办名称冠有“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
4、境外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委托或联合前三类中的单位和机构联合主办,并由委托或联合主办单位报商务部。
一、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提供:
1、申办函;
2、首届展览会国务院批准文件;
3、上届展览会总结;
4、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协议和合同副本;
5、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提供:
1、申办函;
2、申办表;
3、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
4、展览会首次举办,提供可行性方案;
5、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6、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7、上届展览会总结;
8、上届展览会会刊;
9、首次申请须提供与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证明(如隶属关系改变,提供最新关系证明);
10、北京以外地区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
11、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12、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协议和合同副本;
13、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三、地方其他单位提供:
1、申办函;
2、申办表;
3、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
4、展览会首次举办,提供可行性方案;
5、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6、展览会紧急情况的应急方案;
7、上届展览会总结;
8、上届展览会会刊;
9、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
10、国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函;
11、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12、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协议和合同副本;
13、如受境外机构委托,提供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一、 申请单位应在展览举办前6个月将申请材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台港澳司,商务部台港澳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签收申请材料,如不齐全退行政服务中心,并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办单位补全材料。
二、台港澳司进行如下项目审查:
(一)主办单位申请条件;
(二)展览会举办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规范性,主办协办单位的办展能力;
(三)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以祖国大陆名义与台湾地区联合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展览会”的名称;以大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与台湾地区联合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应冠以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与台湾地区之名(如: “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福建省××展销会”等);
(四)展览会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措施。赴台办展的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五)处理政治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方案(包括回避敏感政治问题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等),赴台办展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
(六) 同类展览会审批原则:
1、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定期举办的展览;
2、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主办单位举办的展览;
3、多个单位申请举办同类展览会,由许可机关负责协调。
三、项目经商务部台港澳司审核并经商务部部领导批准,会签国台办同意后即批复申请单位。没有通过的申请退行政服务中心告申请单位。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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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带好所需申请材料和办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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