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
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66号部长令)。
1、开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不含在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和由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中医、中西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2、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4、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2)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1、申请书和申请表;
2、开办单位基本情况及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业人员名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5、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6、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医疗保健信息内容真实、科学、合法的管理措施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10、服务性质是经营性的,还需提供收费标准及经营栏目附件。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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