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外汇局备案的出口企业。
一、自动核销资格核准:
1、《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
2、经出口单位签章的《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3、出口单位还应具备的条件: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需用进口报关单抵扣时提供);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只能做逐笔核销,不能做批次核销。
1、申请;
2、受理;
3、核准。
2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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