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依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号。
1、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2、第六条: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一、三级资质:
(一)组织机构:
1、矿山救护队组建1年以上;
2、救护中队编制,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每个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队员;
3、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从事矿山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队配备有技术负责人;
3、救护中队队长、副队长的年龄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周岁;
4、经过专业培训,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所有队员全部配备有氧气呼吸器;
2、每个救护中队不少于2辆矿山救护车;
3、配置救灾录音电话,移动电话和声能灾区电话;
4、配有多参数气体测定仪、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5、配有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信息设备,设专用电子信箱。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待机休息室并配备相应设施及设备;
2、具有会议室、学习室、装备室;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和综合训练器材;
具有车库、器材库等设施;
(五)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救护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省级;
3、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和技术竞赛;
4、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5、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二、四级资质:
(一)组织机构:
1、救护队员不少于18人;
2、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二)队伍素质:
1、队长、副队长应当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
2、经过专业培训,救护队长、副队长取得资格证,救护队员取得合格证。
(三)救护装备: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四)基础设施:
1、具有值班室、值班休息室;
2、具有装备室、战备器材库;
3、具有训练场所、训练设施。
(五)综合管理:
1、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重大活动,统一着装,佩戴矿山救援标志;
2、坚持参加矿山救援业务训练;
3、救护经费有保障,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有工伤社会保险;
4、坚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备有服务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
1、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
3、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
4、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5、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
6、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
7、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
8、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9、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1、申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并签署意见;由企业或安全监管局将企业的申报资料连同地方安全监管局的审核意见一并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
2、受理: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3、审查颁证:对予已受理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复核的,在规是期限内完成,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核准颁发或变更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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