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142号令)第二十一条。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备案申请书;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及信用档案建设情况。
1、申请人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提交副处长、处长、厅长审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证。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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