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10号)。
1、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
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分装登记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分装授权书或协议书(原件);
3、分装委托企业对分装产品质量保证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的摘要资料及其完整产品化学资料;
5、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MSDS资料;
6、分装委托企业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7、原包装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和分装产品的标签样张;
8、分装企业简介及拥有分装资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分装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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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请人的资质。
问:有效期为多久?
答:农药分装登记证为临时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生产厂产品有效期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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