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1、《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
2、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复印件);
3、引进种用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提交: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出口国家或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种畜系谱或者种禽代次证明(复印件);
(3)首次引进的,同时提交其产地、分布、培育过程、生态特征、生产性能、群体存在的主要遗传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资料(含相关图片)。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评估或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评估或者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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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准的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
问:审批内容是什么?
1、引进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2、是否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3、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是否来自非疫区;
4、是否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是否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5、种用畜禽遗传资源是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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