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6.《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1、《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 ;
2、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情况说明(包括品种选育过程和方法、亲本来源、品种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品种选育成本及品种的经济价值。如果连同亲本一并转让的还必须描述亲本的农艺性状);
3、转让合同文本。
1、材料受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备注:20个工作日中,种植业管理司审查时间为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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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专家评审的,增加时间不超过3个月。
问:审批内容包括哪些?
答:相关育种栽培等技术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国家是否允许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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